2″中空礼花弹发身筒
25箱900枚4英寸礼花弹,一旦引爆则相当于900余枚手榴弹的爆炸威力。1月16日下午,上海市消防局查获1300多箱非法烟花爆竹,其中包括危险性极高的4英寸单个礼花弹,端掉了这个隐身于市民身边的“定时炸弹”。昨天,记者获悉,举报人将因此获得2万多元的奖励。
16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市消防局打击非法烟花爆竹执法小组在南汇区宜桥镇三德村南汇海华蜂业园的仓库内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386箱。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大量非法烟花堆满了仓库的几个房间,既有大量劣质的高升、鞭炮,也有数量众多的组合礼花、盆花等,其中最为危险的当属25箱共900余枚的4英寸单个礼花弹,这种礼花弹燃放升空高度达数百米,爆炸半径达60米,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才能燃放,个人私自燃放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为掩人耳目,这批非法烟花爆竹在纸箱上印有“上海市鞭炮烟花公司经销”的字样,并贴上“上海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的封条,极具迷惑性。随后,这批非法烟花爆竹被送往专门的危险品仓库,择日将集中销毁。与此同时,消防部门还在宝山、嘉定两个区查获非法烟花600多箱。
据统计,自2008年12月份以来,上海消防部门共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达12000多箱。春节临近,上海消防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的集中检查,多渠道开展查堵工作,继续加大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的力度。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到正规商家购买烟花爆竹,并按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同时积极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举报电话为96119。
第八届中国浏阳花炮节 缤纷焰火照亮浏阳河
在花炮节29日晚的迎奥运新产品推介燃放活动上,奥运五环焰火显得格外夺目。王青 摄
长沙晚报讯(记者 林俊) 昨日,第八届中国浏阳(国际)花炮节落幕。组委会介绍,此次花炮节向世界展示了浏阳花炮不断革新发展、技术不断成熟、安全与环保性能稳步上升的成就,花炮节已成为全球花炮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性节会,成为了一个集商务、休闲、现代旅游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的盛大节会。
花炮节开幕式大型专场焰火文艺晚会和第二届国际音乐焰火比赛让人们欣赏到了世界一流音乐焰火的美妙与精彩。在迎奥运新产品推介燃放会上,“梅花三弄”、“金秋”、“丘比特之箭”等42个新产品一一亮相,组合烟花“红雪莲”因其设计新颖、造型独特、观赏性强等而获得2007年新品燃放的一等奖。
北京、浙江、湖南、江西等20个省(市、自治区)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执法监察室负责人一致通过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区域合作办法》,使今后每年数十亿元的浏阳花炮销往国内外市场将更加畅通无阻。花炮包装设计大赛暨花炮包装博览会等一系列活动,让群众广泛参与此次花炮节。
花炮企业理所当然地成为最大赢家。据不完全统计,短短几天时间里,多数浏阳花炮企业拿下了明年70%的订单。26日最长鞭炮燃放成功不但申报了基尼斯纪录,还使枨冲“满地红”声名大振,订单纷至沓来,目前枨冲镇接单已超过4000万元,仅台湾一企业就开出了2500万元的大单。应客商要求,当地花炮厂正在赶制20公里、19公里、16公里3条超长鞭炮。达浒艺术焰火燃放集团董事长江木根介绍,公司接待了来自11个省市的49个客户,对企业发展是一个极大机遇;景泰烟花有限公司也接待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正与美国、西班牙等地客商洽谈订单事宜
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禧和村,地理位置优越。专业承接生产焰火防雨大型字幕、大型图案、画面、会标、大型高难度动感图案烟花,高难度瀑布、彩色烟雾、特效彩烟、银色舞台焰火、舞台喷泉、冷焰火烟花、新型电子礼宾花、室内烟花系列。研究室外高空无烟发射、无烟开球、无烟亮珠、礼花弹、盆花产品等高新科技。本厂厂房规范、设备先进、技术一流、采取高新科技化管理。曾获五项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发明专利。在全国各地成功燃放各种舞台焰火、艺术焰火晚会100多场次。余氏特效艺术焰火用她的魅力赢得了大家的称赞。 2005年成功推出香味冷焰火,突破了传统冷焰火掉渣、气味大等缺点。 是冷焰火诞生后的又一个里程碑。 2000 年“空中图案造型”在市新产品评比中荣获特等奖.2002年所研究的“空中瀑布”再次荣获新产品奖。2003年所研究的宝石花系列在浏阳花炮名、 优、特新产品推介会上荣获五项优胜产品奖。产品曾经在第十三届青岛啤酒节“青岛啤酒点燃激情,激情让青岛啤酒永远年轻”中外文字焰火及高层瀑布获得了青岛观众的欢呼喝彩,同时也受到了青岛领导的好评, 在福州闽江大型焰火晚会上,我厂生产的大型字幕、龙图案烟花一举夺魁. 2003年浏阳撤县设市十周年暨第六届中国浏阳国际花炮节” 中外文字焰火曾获浏阳市政府评选最佳焰火燃放单位。 2004年荣获行业新产品评比一等奖,产品被中央电视台、 安徽电视台等多家单位使用.2006年荣获专利实施先进单位。余氏冷焰火被授予“科技焰火,安全环保”的称号. 我厂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顾客至上、信誉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服务宗旨.欢迎新老客户朋友光临我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颁布日期:20060826 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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